给工伤总局点赞未经消耗者赞成不得向其发送“广告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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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工伤总局点赞未经消耗者赞成不得向其发送“广告”

发布时间:2024年04月29日 标签:工伤,总局,局点,未经,消耗,赞成,不得,发送,广告 点击浏览714

  给工伤总局点赞未经消耗者赞成不得向其发送“广告”     2015年1月5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宣布《侵害消耗者权益举动处罚办法》。该《办法》共22条,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诠释,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。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《欺诈消耗者举动处罚办法》(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)予以废止。     2015年3月15日,《侵害消耗者权益举动处罚办法》正式实施。     其中规定,经营者泄漏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耗者小我信息的,将受到处罚。     同时规定,“商品已拆封”不得作为电商网店拒绝退货的理由,有心拒绝或耽搁退货最高将面临50万元处罚。     未经消耗者赞成不得向其发送“广告”     网购时,消耗者每每必要向经营者提供手机号、住址等小我信息,这些信息可能面临泄漏的风险。《处罚办法》指出,经营者未经消耗者赞成收集、使用消耗者小我信息的;泄漏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耗者小我信息的;未经消耗者赞成或请求,或在消耗者明确透露表现拒绝,仍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,都将受到处罚。     工商总局消保局介绍,这里的小我信息包括消耗者姓名、性别、职业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件号码、住址、联系体例、收入和财产状态、健康状态、消耗情况等,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耗者的信息,“经营者必须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体例和范围,并经消耗者赞成。”     4种举动视为有心耽搁和无理拒绝退货     在网购无理由退货中,商家常常以“已拆封”等为由拒绝实行,不少消耗者遭遇维权门槛高、难度大。     《侵害消耗者权益举动处罚办法》明确规定,经营者通过网络、电视、邮购等体例贩卖商品时,答允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任务,不得有心耽搁或者无理由拒绝。若经营者出现“自收到消耗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”、“以消耗者已拆封、查验影响商品齐备为由拒绝退货的”、“未经消耗者确认,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”SEO网站优化,“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合法理由未返还消耗者付出的商品价款”这4种举动时,将视为有心耽搁和无理拒绝,工商部门将根据情节紧张程度,最高处50万元罚款。     此外,对于预支费消耗,办法规定,对退款无约定的品牌策划,要按照有利于消耗者的计算体例折算退款金额。假如经营者对消耗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,明确透露表现不予退款,也属于有心耽搁或者无理拒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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